怎样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思路(律师篇) 之一:证据的整理
本文通过一个复杂案例,模拟律师办案的过程,主要阐述案情分析的方法论。本文所有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目录:
一、证据整理
(一)己方证据的罗列
(二)他方证据的推测
(三)瑕疵证据的分析
二、事实梳理
(一)法律关系把握
(二)法律事实敲定
(三)法律真相展现
三、认定推理
(一)一致的导向
(二)矛盾的辩驳
(三)思路的调整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153号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孙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原告孙玉林诉被告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改判、二审维持、再审改判五个程序,最终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就原告孙玉林的立场进行分析(暂以一审为基础)。下面是第一部分:证据的整理。
一、证据整理
(一)己方证据的罗列
1、原告起诉时的初步证据有:
(1)《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简称原证(1)下同):2010年5月7日,孙玉林与泓华公司签订,约定借款数额1亿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7月5日,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率,泓华公司逾期还款除应向孙玉林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应支付每月3%的违约金及每天千分之八的逾期付款罚息;泓华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延安中路789号1-10层房产抵押给孙玉林,孙玉林与泓华公司已知晓该房产已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抵押贷款2.8亿元(该贷款期限为10年,至2019年10月9日止),孙玉林本次抵押为再次抵押。
分析:该证据包含来源、主体、日期、案由、数额、借期、抵押、利息等多个要点,均需予以进一步明确。A、来源:该合同备案于房地产部门,合法;B、主体:合同上有双方签字印章,有效;C、日期:备案合同,日期应无误;D、案由:含有借款和抵押两项;E、数额:需结合款项往来的证据分析;F、借期:两个月,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分析;G、抵押:需结合他项权证予以分析是否成立;H、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约定可能过高。此外,是否再次抵押与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2)汇款记录:①孙玉林指令他人汇入丁永平个人账户钱款,共计8247.184万元(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5月28日)。②孙玉林指令他人汇入朱锰个人账户钱款,共计4447万元(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5月8日)。
分析:A、汇款主体:孙玉林团队(涉及多人,均有证据补强);B、汇款时间:签订原证(1)前后均有,其中,签订后汇款5400万元;C、收款主体:丁永平为泓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锰为监事,但担任时间进一步明确。D、汇款总数:12694.184万元。
(3)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的《备忘录》:泓华公司向孙玉林借款,并以泓华公司所有的房产作为最高额度抵押,丁永平代表泓华公司指定的汇款卡号为丁永平和朱锰个人卡号,汇入丁永平和朱锰卡号的款项,泓华公司均已收讫,泓华公司确认截止2010年5月28日以上借款本金共计12694.184万元,均属于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项下借款,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后的月利率仍按3%计算。丁永平代表泓华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字,该《备忘录》没有加盖泓华公司公章。
分析:A、主体:没有泓华公司公章;B:内容:与原证(1)(2)完全一致;C、日期:与原证(2)印证。
(二)他方证据的推测
根据原证(1)(2)(3),可以初步推测被告方存在的证据或法院能够调取的证据可能有:
(4)抵押登记申请书(简称他证(4),下同):2010年5月11日,孙玉林与泓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永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抵押登记申请书仅有孙玉林与丁永平的签字。
分析:抵押登记晚于借款合同,且无公章。
(5)泓华公司工商资料:①2009年9月,黄建波和张频出资1000万元设立上海融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邦公司)。2010年3月16日,融邦公司收购泓华公司全部股权,并任命丁永平为泓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锰为泓华公司监事。2010年4月22日,工商部门出具准予变更泓华公司工商登记的通知书,并要求泓华公司在10日内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变更后泓华公司唯一股东为融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永平,监事为朱锰。②2010年11月12日,融邦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成立新一届股东会,丁永平继续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戚显忠担任公司监事,免去朱锰公司监事。2011年1月7日,工商部门对泓华公司提交的任命戚显忠为执行董事、林中华为监事予以备案。2011年4月15日,丁永平将其持有的泓华公司10%股权作价1867.2485万元转让给戚显忠。
分析:印证丁永平、朱锰担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的时间段。
(6)丁永平、朱锰的还款记录:略。
分析:是否可以进行对账,明确12694.184万元的构成。
(三)瑕疵证据的分析
深入分析:原告的证据尚存在瑕疵,在于A、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B、出借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C、收款主体与合同约定不一致;D、原证(3)无公章;此外,丁永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尚不能与汇款、还款时间一一对应。
考虑思路:E、存在还款情况,应对账确认数额;F、可能的其他事实或法律关系。G、其他证据补救。
(未完待续)